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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一工人焊割时操作不当致火灾!

2025-04-18 15:05    来源:贵州消防   点击量:260  评论(0人参与)
 

12月13日晚19时许


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大兴村


一报废车辆拆车站起火




救援人员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


经现场侦查


起火建筑为单层彩钢板建筑


为一小生产加工场所


火势较大正在向四周蔓延


救援人员立即展开处置对火势进行扑救


一段时间后


成功将火势完全扑灭






据了解


起火原因系工人(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)


电气焊割时操作不当


引燃附近塑料品


和其它可燃物导致起火


目前


案件尚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




(火势扑灭后现场燃烧物)


!


法律科普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


第二十一条


禁止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、使用明火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,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,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;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。


进行电焊、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,必须持证上岗,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。


第六十三条


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:


(一)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、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;


(二)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、使用明火的。


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


(一)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,冒险作业的;


(二)过失引起火灾的;


(三)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,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;


(四)扰乱火灾现场秩序,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,影响灭火救援的;


(五)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;


(六)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、部位的。


电气焊危险多


为避免意外发生


请牢记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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